责任无边界人人将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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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无边界人人将自危

发布日期:2024-03-14 来源:生产车间

详细介绍

  江西新余一商家,因为所售菜刀被遭遇感情挫折的女人毛某偷出,毛某之后用偷出的菜刀在大街上砍杀一无辜的五岁幼童。一二审法院判决商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理由是商家存在管理不到位,疏于防范的过失构成了毛某杀人结果的先决条件。

  《周易》有云,“冶容诲淫,慢藏诲盗。”意思是女子如果打扮的妖冶,就会招致邪淫;财物保管不好,就会招致盗贼。这是劝谕女子约束自己的装扮举止避免招致侵犯,劝有钱人管好自己的财物避免遭受损失。断然没有冶容活该被人奸淫,慢藏活该被人偷盗的意思。更不会得出冶容者被奸淫反过来要对冶容者处罚,慢藏者被偷盗反过来要其承担其他意想不到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的结论。

  因为,在朴素的大众理性里,所有的责任都是有边界的,突破行为和责任的边界,动辄得咎,必将人人自危。

  江西新余这个比段子更像段子的判决书,究竟是葫芦僧判了一个葫芦案,还是公众的智商读不懂明明白白法官的心?

  世事纷繁,没有头绪,只是治丝益棼。探讨超市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离不开几个关键词:菜刀,偷盗,街上杀人。

  法律不强人之所难。刀,既是生产生活之工具,也是防身保家卫国之利器,也有几率会成为杀人越货之凶器。中国古代对刀具管制甚严,以元朝为甚。元律规定,汉人二十家才能用一把菜刀。但菜刀毕竟是生民之所需,朱元璋建立明朝后,菜刀从管制刀具中得以解禁。从此未入管制刀具之列,1983年颁布沿用至今的《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也就是说,菜刀虽然具有一定的杀伤性,但终究只是一种普通商品,是可以陈列于货架,供人自由选购。这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菜刀必然存在被人偷盗的可能。同时也说明,要求超市将普通商品的菜刀像管制刀具一样严防死守,既无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可能。

  该案并非疑难复杂,《侵权责任法》中可完全找到答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之所以如此的规定,是因为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其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非法行为的发生中断了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且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管理的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法行为人独立支配机动车运行的结果。举重以明轻,机动车作为一种冲击力、杀伤性更大的工具,其被盗窃、抢夺、抢劫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不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作为杀伤性、危险性完全不可与机动车同日而语的菜刀,法官为何如此忌惮,必欲对其课以更加严苛的管理责任而后快?莫非这把菜刀是《兵器谱》中排名第三具有强大杀伤力的小李飞刀?

  退而言之,若这把菜刀并非杀人者毛某偷盗所得,而是堂而皇之付钱购买。商家是否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答案是肯定的,则商家是否有义务对买家购买菜刀的行为进行审核检查?有关部门要不要向购买菜刀的人颁发购买许可证和持有许可证?要不要另行出台菜刀管理规定?如答案是否定的,是否意味着,只要是通过正常交易收了钱,哪怕卖的是凶器也可以免责?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

  倘若杀人者毛某拿的不是刀,而是在路上捡了一块道砖,市政管理部门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文书对社会具有规则指引、行为导向的功能,对培育公民规则意识、促进法治建设都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因此裁判文书的出台必须严谨慎重,尊重公众理性。突破公众理性,突破既有法律框架,标新立异,率性而为,其结果只是让社会公众产生莫名的忧惧恐慌,让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裹足难行无从措手足,最终将损害法治的权威。

  刘金平,法学硕士,前法官,曾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兼职副教授,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邮箱:。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