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带着控制刀具铜仁碧江1名男人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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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带着控制刀具铜仁碧江1名男人被处分!

发布日期:2024-01-28 来源:行业新闻

  为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创立安全安稳的社会环境,逐渐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碧江公安漾头派出所深入打开“秋季严打”专项整治作业,于近来在打开路查作业时查办一同不合法带着控制刀具案,行政拘留1人。

  据悉,漾头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茶园山村打开路查路检时,在一辆车牌号为贵D2****的轿车后备箱内抄获控制刀具4把,民警当场将驾驶员及同车的郭某、宋某、张某、胡某等人传唤至派出所作进一步问询查询。经查,该车后备箱内所抄获的4把砍刀是郭某(男、23岁,贩毒前科人员)放入,面临民警的问询,违法人郭某对自己的违法现实供认不讳。

  现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第32条规则,依法对违法人郭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分。

  带有自锁设备的绷簧刀(跳刀):刀身打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绷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视点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越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其他刀尖视点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越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我国治安管理处分法明确规则,不合法带着、弹药或许弩、匕首等国家规则的控制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正告或许200元以下罚款。

  假如不合法带着控制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也规则,不合法带着、弹药、控制刀具或许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许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