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新闻资讯

关于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2-14 来源:爱游戏体育平台app

  为加强和规范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公布《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理应当在企业网站、轨道交通车站和列车车厢等场所部位公告《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本市和本通告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车站的乘客及携带的物品等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检查。

  乘客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工作,对拒绝配合依法进行安全检查、违反规定携带违禁物品或限制携带物品超出规定数量和规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或者管制器具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渝公规〔2017〕7号)同时废止。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1.弹药:炮弹、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煤气(瓦斯)等及其专用容器;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1.菜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刀具,菜刀单品刀刃部分在20厘米以下,其他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保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允许超出3把;

  2.斧头、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铁棍等锐器、钝器,长度在25厘米以下,并且在包装完好或采取其他必要保护措施情况下,单品限量携带1把,累计限量携带不允许超出3把。

  1.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小于或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2.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4.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6.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如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则可根据Wh=V×mAh/1000计算),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